施工合同无效,以房抵款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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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我从事建筑施工,名下有自己的建筑公司。我们公司承接了一个建筑工程,工程竣工后与发包方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现在已经结算完毕,但是发包方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后来我们和发包方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协议签订后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发包方又说我们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没有招标所以无效,进而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无效。我想问是这样吗?
曹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房抵款,是你们双方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即便施工合同因为未经法定招标程序无效,但只要工程合格,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公司向职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
高先生:我们公司这两年效益不好,上周公司开了一次全体大会,在大会上公司董事长提出因为公司现在困难,准备向公司职工筹集资金,用以公司的生产经营。如果员工把钱借给了公司,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有风险,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曹律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你们公司这种内部向员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但具体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审查。
付了全款卖家不配合过户
冯先生:我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屋,和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这个地方准备通地铁导致附近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房主想让我加钱,我没同意,房主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接着政府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按限购政策我丧失了购房资格,房主就更不配合办理过户了。我能不能将房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配合过户?
曹律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除外,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由于你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因此你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你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虽然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不能支持,但是你可以主张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所受损失。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本报记者 孟丽 整理